本报北京4月4日电(记者计亚男通讯员马达)司法部日前发布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部颁规章。标志着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将从此步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业自80年代初期于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兴起,逐步发展壮大,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仅1999年,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186万件,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0亿元。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原有的管理规章已无法适应现实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各地做法不统一、管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